您现在的位置: 万盛学电脑网 >> 网络安全 >> 安全资讯防护 >> 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2022-06-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服务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基金服务机构行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

  第三条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

  第五条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者文字展示分析的结果。

.

  基金评价机构是指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活动的机构。 .

  第四十九条基金评价机构对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适用本办法。 .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

  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计算机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

  第五十条基金评价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

  (二)具有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和方法,健全的评级体系和作业程序; .

  (三)具有可靠的信息采集制度和完备的数据存储机制; .

  (四)基金评价人员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十一条基金评价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未经基金业协会注册,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公开形式发布公开募集基金评价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