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跨国犯罪”时代与《网络犯罪公约》的中国取舍 .
——兼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念重塑和规则重建 .
【内容提要】2001年欧盟主导、多国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一度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产生过积极影响,也吸引了诸多欧盟以外的国家陆续加入。但是,10年过去了,它在刑事实体法上未能跟上网络犯罪飞速发展的脚步,在刑事管辖权上也难以解决一些现实存在的疑难问题。从整体上判断,中国政府没有加入该《公约》的现实必要性,反而应当总结自己多年来积累的理论与经验,及时提出自己主导的制裁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草案,在国际法律规则制定和起草中发出中国自己的声音。 .
【关键词】网络犯罪公约 刑事实体法 刑事管辖权 实害联系原则 跨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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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从兴起至今不过20年时间,但是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极大便利时,也面临着巨大风险。其中,网络犯罪已然开始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相比,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法律规则由于其固有的滞后性本质,在很长一段时间未能跟上网络时代的脚步,对于网络犯罪的刑事打击相对力度不足,同时,网络的无国界性导致刑事管辖权在国与国之间产生着或积极或消极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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