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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和CIP贸易术语的比较分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2022-06-22

[摘要] 本文通过对CIP术语与CIF术语比较分析,指出CIF术语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应大力提倡采用CIP贸易术语来从事出口业务。
  [关键词] 贸易术语 CIP CIF
  
  一、CIF术语的缺陷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以下简称出口方)签定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器,价格条件为CIFSanfransisco,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需要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立即与进口商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睬,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从此案例看出,卖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懂或选用不当将增加贸易风险,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在采用CIF贸易术语时,要承担以下风险:
  1.CIF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与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在采用CIF术语签订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并不意味着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接管后,托运人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这就存在损害出口方权益的隐患,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